承擔更多家庭義務 “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補償

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婚姻破裂時,涉及夫妻負擔家庭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是否應該享有經濟補償?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如何保障?3月9日,記者從成都市青羊法院獲悉一起案件,擔負較多家務的全職太太被訴離婚,法院判決丈夫應支付其經濟補償5萬元。

陳先生與楊女士於2014年4月14日在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於2015年6月27日生育婚生子陳某某,於2018年7月26日貸款購買住房一套,登記於二人名下並以共同財產還貸。

之後,陳先生以夫妻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再無和好可能爲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要求婚生子陳某某由其直接撫養、楊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分割夫妻雙方名下房產。

楊女士辯稱陳先生長期與其他女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具有嚴重過錯,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離婚。婚生子由陳先生撫養,願意每月支付500元子女撫養費,但要求分割房產、存款等財產,同時自己是全職媽媽,撫育子女、家務勞動方面承擔了較多義務,對家庭貢獻巨大,要求陳先生支付經濟補償。

經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准予離婚,婚生子陳某某由陳先生撫養,楊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費6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直至陳某某獨立生活爲止。

位於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房屋,陳先生和楊女士雙方均要求予以確認產權份額,法院認爲,雙方均認可該房屋首付款系各承擔一半,貸款亦是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且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對方存在依法應當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因此,由陳先生與楊女士各享有50%的產權份額,同時對銀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另判陳先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楊女士經濟補償5萬元。

這起案子聚焦的社會關注熱點是涉及夫妻負擔家庭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享有的經濟補償問題。法官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從法律層面上認可了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付出的價值,從而保障了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問題方面的運用。

這起案件中,楊女士爲全職太太,在撫育婚生子、協助陳先生工作承擔較多家務義務,考慮成都經濟生活水平、雙方的結婚時間、陳先生的經濟能力,本院酌定由陳先生支付楊女士經濟補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