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馬英九不領卸任禮遇 除非他做了這5件事

馬英九遭起訴後,出席第一屆臺大哈佛論壇演講。(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泄密案,遭臺北地檢署14日偵結起訴。而根據《卸任禮遇條例》第4條規定,僅有5項情形影響卸任禮遇,泄密罪並不包括在內,因此,目前馬英九每月禮遇金25萬元、1年800萬辦公室事務費等禮遇都不受到影響。

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案,北檢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及《刑法》泄密罪等,將他起訴,依法最重可處3年徒刑。不過,在卸任禮遇方面,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卸任正副總統若再任有給公職、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移居國外定居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禮遇纔會受到影響,而馬英九違反的法條通通不包含在規範內。

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2條規定,卸任總統享有禮遇包括,邀請參加國家大典;按月致送新臺幣25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每年新臺幣800萬元,但第2年遞減爲新臺幣700萬元,第3年遞減爲新臺幣600萬元,第4年遞減爲新臺幣500萬元,第5年以後不再遞減。

另外還包括,供應安全護衛8至12人,必要時得加派之;卸任元首禮遇的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