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救司法就得讓司法放手

(圖/本報系資料照)

近日來,「司法官過勞」的問題引起注目。有鑑於過勞不僅有害司法人員的身心健康,更會嚴重降低辦案品質,立法院也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期能提出解決之道。

司法人員這麼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案件太多。但,爲什麼案件這麼多?因爲臺灣司法太方便、廉價。古人說「訟則兇」,但是在臺灣反而「訟則吉」:只要去「告」,司法(檢察官、法官)就不能輕易退件。即使是不受理的決定,往往也要「審」一趟。提告的成本很低,又有司法官幫你查案問案,何樂不爲?

案件太多怎麼辦?本文建議要讓司法「放手」:一方面遵行「大案大辦,小案小辦」的原則,用簡易程序和格式處理較簡單的事件;另一方面是更根本地把許多案件實質上交由「其他」領域或機制來處理。這樣可避免司法官成天埋在卷宗與瑣碎事實之中,而能把寶貴的時間、精力花在需要腦力來處理的案件。

第一步就是讓檢察官的「不起訴」,及「顯無理由或惡意訴訟而駁回其訴」的決定,能以更簡單的方式爲之:格式上可用例稿撰寫,且再議、抗告、上訴都以維持原決定爲原則,那就可先篩掉許多無實益的案件。我們太怕被人說「吃案」,所以無聊荒謬瑣碎的案子也得跑程序傳證人作調查,連「不起訴」也得寫落落長理由並等着被再議。「顯無理由」的案子卻要花力氣調查半天,甚至寫個「有理由」的處分書或判決,豈不荒謬?

美國的檢察官「不起訴」根本不用寫書狀;德國的不起訴也只須表明中止偵查即可。而美國民事司法程序的「即決裁判」或各種程序駁回,也多是一行或一段文字就結束了。這就可以擋住衆多無謂的案件。

不要以爲這個制度很奇怪。我們的憲法法庭就是這樣「不受理」案子的。大法官不受理聲請案的「裁定」,要嘛用千篇一律的例稿,要嘛簡單指摘聲請人「未具體指明」何處違憲,就決議不受理。反正這種裁定不得抗告,所以憲法法庭成立以來作了42個判決,卻有超過5千個程序裁定(多半都是不受理)。如果大法官能做,檢察官與普通法院法官爲何不能?

第二步就是讓律師與社會各組織、各領域來實質解決司法案件。也就是說,形式上有司法訴訟,可是實質上是其他人說了算,法官只擔任形式審查的功能。

參考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經驗,開庭審判的僅有3%。審判前的調查、取證幾乎全盤由雙方律師處理,而無須法院開庭來辦。而刑事訴訟9成案件是經由罪刑協商處理,鮮少進入繁瑣的審判程序。這就是把案件交給「雙方律師(檢察官)」處理,而不須由法官親力細審每個案件。

其次,我們的法律規定了許多「自治」、「自由」與「專業判斷」領域,原則上法院都不該實體介入。但我們的法官經常太「親力親爲」,動輒指摘當事人「濫用自治權」、「逾越專業範圍」,使得私法自治、社會自主領域反而被限縮(在此同時,卻對該監督的行政機關過度尊重——即使是與「判斷餘地」無關的事項)。如果法官們能更「放下」,謙卑地認知自己不是上帝,對事件的認識與評價不可能好過當事人或專業單位,那也能省掉很多不必要的糾纏。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不是「第一線」,更不是「全線」防守。不分青紅皁白,不論大案小案都要辦,結果反而因小失大,輕重失衡。要拯救司法制度與人員,同時讓司法更有效率,就要能放下對司法官「事必躬親」與「凡事過問」的期待。(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