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預告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預告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該法自2003年2月26日訂定後,歷經3次修正,這次爲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的管理,落實股權分散的立法意旨,並參照相關法規對於類似事項的管理規範內容

央行官員表示,這次共計修正5條、新增1條,要點包括一、爲落實股權分散與避免利益輸送的立法意旨,防止投資人以間接方式取得外匯經紀商的實質控制權,將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投資限額合併計算;並依據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金融機構屬性,適用不同之投資額上限。

其二、配合戶籍法於1992年修正,廢止本籍登記,刪除設立申請書應載明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的「籍貫」。其三、考量外匯經紀商的經營管理攸關國內外匯市場穩定,且經紀商與銀行同屬特許行業,參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訂定外匯經紀商的發起人、董監事及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其四、準駁用語一致改爲「許可」。

其五、配合本次第五條新增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投資限額規定,增訂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以及股權異動情形向本行申報,俾及時掌握外匯經紀商股權異動情形。

央行官員指出,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央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各界如提供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即2021年8月30日),向央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