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對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國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廣東證監局向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國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1-12號)。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對ST華鐵、宣瑞國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ST華鐵應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全部被佔用的資金,維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宣瑞國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籌措償還佔用ST華鐵的資金;所有佔用資金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歸還,並在整改完成後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實現真整改、全面整改。

本文源自金融界AI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