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少年溺水同伴沒救他 還砸壞他手機約定共同保密
廣東一名14歲少年與3位朋友去河邊玩耍,不慎跌落水中,同伴竟然沒有救他,也沒有報警,而是決定砸壞他的手機、丟進水溝,並約定不將落水一事告訴別人。
根據《廣州日報》報導,死者姓孟,安徽人,隨同父母在汕頭生活;去年5月30日下午3點多,他與萬姓、曹姓、段姓朋友相約到金葉島新津河邊的一處淺水區玩耍,看到岸邊停靠一艘竹排船,其中一人先上了船,孟某也跟着上去,同時解開繩子,船慢慢地離開河岸,但孟某卻不慎跌落水中。
▲孟某溺斃,同伴竟然作出了驚人的決定...(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孟某落水後,很快失去蹤影,而同伴卻迅速達成共識,沒有呼救,也沒有報警,將孟某留在岸邊的手機拿走,到不遠處一個村子的涼亭裡,砸壞孟某手機並扔進水溝,同時約定不可以將事情告訴別人。
孟某父母久等孩子不歸,找也找不到,直到第3天才報案。在他們報案前的幾個小時,有人在新津河出海口發現了孟某的屍體。
7月17日,與孟某一起去玩的3位夥伴在公安機關不斷詢問下,終於陳述了孟某溺斃的經過。孟某父母將他們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龍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認爲,孟某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他不顧自身的安全上船玩耍導致溺斃,自身有過錯,而3名被告的不作爲,與孟某溺斃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屬於共同侵權,應承擔10%的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法院酌定3名被告應對孟某的溺斃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萬姓被告將孟某價值2000元(人民幣,下同)的手機砸壞扔進水溝,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都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爲49萬8859.5元,由3被告各自賠償原告4萬9885.95元;加上手機費,萬姓被告賠償的總金額爲5萬188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