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遏止聚衆鬥毆被質疑影響集遊權益 蘇貞昌:是大錯誤!
行政院院會14日拍板,擬修訂刑法來管制聚衆鬥毆事件,但也被人權團體質疑,會影響集會遊行的權益問題。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會中強調,這是大錯誤;而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說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在公衆場所聚集,且前提是要有意圖強暴脅迫,纔會構成犯罪要件,「如果是集會遊行,沒有意圖強暴脅迫,不會涉及這項規定。」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第150條,明定3人以上爲「聚衆」,並增訂攜帶凶器聚衆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同時大幅提高罰金,從300元提高到10萬元;另外,也把「公然聚衆」認定標準聚焦於「鬥毆」,期望外界不要誤解爲也擴及集會遊行,因此暫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過,外界多有質疑認爲,此舉會影響集會遊行的相關權益問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轉述蘇貞昌在院會裡的裁示,強調他在大學二年級讀刑法時,在「刑法原理」序文中寫道:「法條有限而世事無窮,以有限之法條,審無窮之人事,勢所難能。」認爲法條應要與時俱進。
蘇貞昌表示,刑在法罪章裡,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不同,所以有些人誤以爲本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但這是大錯誤。他認爲,本次修法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衆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蘇貞昌指出,草案已明確「公然聚衆」定義,並就危險行爲加重處罰,就是要讓民衆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爲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
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表示,刑法修正草案中已經明定,3人以上在公衆場所聚集,且他再三強調,前提是要「有意圖強暴脅迫」,纔會構成犯罪要件;而如果是集會遊行,沒有意圖強暴脅迫,是不會涉及這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