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同居人9歲女稱「以後給別人用不如先用」 惡狼判18年定讞

鄒姓男子在同居人的女兒9歲時,趁女童睡覺時性侵,他食髓知味,之後不顧女童抗拒,仍強行性交、猥褻多次,甚至還透過通訊軟體寫下粗鄙穢亂露骨、含性交的字句給女童。桃園地院依對兒童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判他18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被害女童現年15歲,2018年4月至6月間,她和母親一同到鄒的租屋處同居,但女童睡覺時曾兩度遭褪去褲子,對方先舔舐她下體後性侵。後來鄒變本加厲,不管女童推擋,仍再強制性交1次;同居期間,女童明確要鄒「不要碰我」,但鄒仍常伸出鹹豬手撫摸她的屁股,前後達5次之多。

被害人事後向桃園市警婦幼警察隊報案,桃園地檢署偵結後起訴鄒。鄒不否認曾和這對母女同居過,但否認對兒童有任何不當舉止,辯稱女童都在她媽媽身邊,「不會有1分鐘留在家裡跟我在一起」。

桃院調查,女童的母親因鄒毆打女兒而和他互毆,之後搬離鄒的中壢租屋處。女童表示,她平時都睡在地上,有天鄒趁她睡覺時跑來脫掉她的內褲,並用他尿尿的地方插進她尿尿的地方,她很害怕、很不舒服,但不敢大叫。她說,媽媽因睡得很熟,都沒醒過來。

母親則說,鄒曾說「反正妹妹以後也是要給別人用,不然現在給我用」、「肥水不落外人田」,她因案被關,女兒被社會局安置,女兒跟社工揭密她才知此事。桃院認爲女童當時才9歲,鄒利用她年紀小而逞欲,嚴重戕害女童身心,判他18年徒刑。

一審宣判後, 鄒姓男子和檢察官皆上訴。檢察官表示,鄒還傳送「嘴巴要打開全部吃下去哦,媽媽早回去了,拜拜」、「妳也很包廂雜女,每天自己偷偷自淫......」等穢亂字眼的訊息給被害人,不應減刑。鄒則說他和前同居人達成和解,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減刑,還應依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透過社工表示不願意和解,也不同意母親代表她洽談和解,且從和解書來看,女童母親「無條件宥恕」鄒的犯行,罔顧自己女兒的受害情狀,難以成爲減刑的理由。

高院認爲一審量刑允當,檢方和鄒的上訴無理,皆駁回。最高法院認同高院見解,駁回上訴確定。

一名9歲女童遭母親同居人性侵、猥褻,惡狼遭判18年徒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