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頂後門還踹人 血氣方剛男賠20萬獲緩刑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市施姓男子兩年前剛滿18歲,在網咖搭訕一名17歲少女後,即以騎機車雙載看夜景趁機性侵,情急離去前還踹了少女大腿屁股好幾腳,因雙方達成和解,二審維持原判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

施男前(101)年4月間在臺中市豐原區一家網咖認識逃離安置機構的17歲少女,獲得同意後騎機車載她到豐原區中正公園看夜景。

兩人在公園聊天,施男伸手擁抱撫摸少女被推開,接着將少女推倒在草地上,強行以手指性侵,霸王硬上弓卻頂到後門,得逞後逃離時還用腳狠踹少女大腿及屁股。

少女經民衆協助離開公園,因警方盤查發現爲失蹤人口,追查後得知她遭性侵,循線逮捕施姓男子移送法辦,經檢方偵結起訴。

法院一審以施男剛滿18歲血氣方剛,犯後態度佳且與少女家屬以20萬元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減刑判處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不服,認爲施男惡性重大,若依強制性交罪最少也得判刑3年以上,一審減刑不恰當,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以原審判處無誤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