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要命疏失 玩掉司法威信

每次重大或矚目案件被告在偵審期間或定讞前落跑,都重創司法威信,法務部及司法院都說要檢討改進,強化防逃機制,但怎麼防?始終不同調。

爲解決被告畏罪潛逃問題,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增訂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三階段防逃」規定,非羈押中的被告,被判2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宣判時將啓動羈押審查程序,由法院決定是否羈押;若檢方認爲被告有逃亡之虞,也可直接拘提並限制住居。

不過,陳偉志是被起訴的被告,案件還在法院審理中,所以要求陳偉志須每天到派出所報到,是目前司法界認爲最有效掌握被告動態作法,包括遠雄趙藤雄、林益世、林錫山、周泓旭等人,在獲交保、限制住居外,都被要求按時向派出所報到。

依照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警方須接受指揮。換言之,檢察官和法官把未羈押被告防逃的責任都放到警察身上,表面是要被告主動報到,實際卻是責付給警察,一旦被告跑了,警察就要負責,潛逃出境、出海,則是海巡及移民署之責,對於負責防逃和裁淮羈押與否的司法官卻完全沒有責任。

此次陳偉志懂得利用遷籍,避開與父母報到的同一派出所,甚至報錯地址,背後應有高人指點;高雄警方的疏失更令人匪夷所思,難辭其咎。但雞卵密密也有縫,再完善的制度,都可能有所疏漏,唯有從源頭祭出更有效強制處分,防堵潛逃機會,並強化司法和行政機關聯繫,減少人爲疏失,才能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