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 死刑裁判 爲何僅是短暫的司法正義

橋頭地院刑一庭庭長楊智守表示,合議庭認定被告樑育志犯罪手段兇殘且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宣判樑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雅惠攝)

近年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包括性侵殺人的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新北市勒死一對子女的吳姓單親媽媽,及新店隨機殺人案兇手王秉華等,一審判決死刑,二審千方百計找出「免死金牌」,都改判無期徒刑,讓臺灣的死刑裁判,成爲有「鑑賞期」的短暫司法正義。

樑育志被控隨機擄走在臺南就讀大學的馬來西亞籍女學生,性侵併殺害,一審認定他犯罪手段兇殘且犯後無悔意,又有高度再犯可能,將他判處死刑,但同樣的判決理由,也出現在華山分屍案的一審死刑裁判中。

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兇手陳伯謙,性侵、勒斃酒醉的高姓女學員,還殘忍肢解成七大袋,棄屍後更狂言要出書,一審認定他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犯行」判處死刑,但二審卻認爲他有教化及治療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接着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北市吳姓女子在汽車旅館勒斃6歲兒子、7歲女兒,一審斥責她有違天理、判處死刑,引發法界及部分藝人的網路論戰,但二審認爲,吳女犯後深表後悔,在獄中努力學習,對未來仍有高度期待,有復歸的正向期待,改判無期徒刑。

男子王秉華開車時與妻子發生爭執,爲了發泄情緒,竟在新北市新店區持刀下車隨機挑選無辜的林姓機車騎士殺害,一審將王判處死刑,但二審認爲他自首並等侯警察前來,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改判無期徒刑。

我國還未廢除死刑,但這麼多起兇殘的殺人案,一審判決死刑後,二審爲了避免裁判上訴後,遭終審撤銷發回,及符合所謂的「憲法意識」,不斷地找出教化可能、符合自首要件及精神障礙等理由,當成殺人犯可脫免死刑的事由,如此不願判死、不敢判死的結果,已讓司法裁判走向實質廢死之路,受害人呼天搶地還我公道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