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隨機殺人案 檢求處死刑

新店隨機殺人案,王男(中)情緒失控持刀刺死機車騎士,遭警方逮捕詢問後移送檢方偵辦。(中央社

新北市新店區上月發生震驚社會的隨機殺人案,男子王秉華僅因與回孃家吃飯一事妻子吵架,竟逕自下車持刀隨機殺死林姓機車騎士,事後辯稱有精神疾病,但檢方不採信,臺北地檢署認定王的犯行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最嚴重罪行」,15日依殺人罪起訴王,建議法院不給予自首減刑,求處「最嚴厲之刑」,意即死刑。

醫認定無精神病

臺北地院開庭時,王秉華承認起訴事實,但他說和妻子吵架時,一句「你就是不懂我」,讓他理智崩潰,腦袋一片空白,不知自己在幹嘛,還說,在五金百貨買來的刀子很便宜,不知道這麼鋒利,強調沒有殺人犯意,當庭哭求交保,希望能替死者上香、盡最後孝道、陪着妻子,未來會好好面對刑罰;但法官認爲他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起訴指出,王男3月13日晚間8點半,駕車載妻子到新店採買傢俱及日常生活用品,當晚10點離開後,因與妻子就是否回孃家吃飯一事爭吵,10點25分許,逕自拿車上生魚片刀下車,見在路邊姊姊下班的林姓機車騎士,往林背部猛刺1刀,造成林男死亡。

迫於情勢才自首

檢方調查時,王男辯稱他擁有3種人格的精神病,企圖脫罪。但王妻在檢方偵查時證稱,是她堅持報警後,王才員警說「我是精神病,剛拿刀刺了一個人」,檢方依王身心醫師證詞,認定他不具多重人格的特徵,甚至沒有精神病患狀況,精神病只是卸責之詞。

由於王男事後有打電話報警,檢方雖然認爲此舉符合自首要件,但認定王男自首是迫於情勢,並非幡然悔悟,爲免藉此邀獲寬典僥倖心理,建請法院不予減刑。

檢察官認爲,王男僅因與妻子用餐地點意見不合,爲發泄情緒、隨機挑選不認識、無任何仇恨、過節的無辜路人下手,惡性重大。且行兇後,被害人坐在人行道上望向王男背影,發出淒厲求救聲,臉上露出驚恐表情,但王視若無睹,立即駕車逃逸;加上案發迄今,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藉詞脫罪,建請量處最嚴厲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