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察長漏報1503萬妻債 遭罰32萬

新北檢檢察長朱兆民疏忽漏報妻子債務,臺北地院認爲裁罰有理判決駁回。(王己由攝)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4年前在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任內,於民國104 年度財產申報時,疏忽漏報妻子名下1503萬多元的證券融資債務,遭監察院裁罰32萬元,朱不服提告抗罰。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認爲,朱雖不是故意隱匿財產,但無論申報不實是否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故意申報不實,裁罰並無不當,判朱敗訴。本案可上訴。

監察院認爲,朱漏報妻子名下1503萬8000 元債務,2018年12月28日以書面裁處朱罰鍰32萬。朱不服提訴願,今年4月25日被駁回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朱兆民主張,他在2015年12月24日申報財產時,已將配偶債務狀況一併申報在臺灣集中保管所「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內,該表在證券「上證2X」及「滬深2X」餘額別欄,都已註記「融資」,即表示有借貸,申報時沒有故意申報不實。

案經北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監察院表示,朱兆民雖在餘額欄位註記「融資」,但朱必需主動將融資金額填載在財產申報表上,纔算盡到財產申報義務。合議庭認爲,朱雖提出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的證券融資記載,但對債務餘額、發生時間和原因等重要事項,都付之闕如,無法知悉債務內容。

朱兆民申報之初未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檢視妻子財產狀況就提出,雖然申報不實是出於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疏忽,難認爲有隱匿財產的故意,但表現出來的行爲,就是預知申報的數目不準確,卻仍據以申報,放任不真實結果發生,符合故意的要件,監察院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朱訴請撤罰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