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佈3月勞檢 首都客運遭開罰90萬、新光三越62萬居次

▲根據勞動局此次公佈的勞檢資料,首都客運遭開罰90萬。(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臺北市勞動局5日公佈2021年第3次公佈違反勞基法名單,此次開罰最多者爲首都客運,共遭開罰90萬,其次則是新光三越百貨,遭開罰62萬。主要違規項目集中在延長工時超過規定,以及晝夜輪班制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休息時間變形工時未依規定安排例假或休息日。

根據勞動局資料,此次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及事業主,以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爲開罰大宗,主要違反勞基法第34條第2項,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僱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遭開罰90萬。

其次則是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僱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開罰62萬元。

接着則是香港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遭開罰30萬。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未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共遭開罰24萬。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10點至翌晨6點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爲例假,1日爲休息日。共遭開罰2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