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吃不到、補休遙遙無期?勞動部解釋說不會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11日在行政院會後針對多項勞基法爭議作出澄清,包括外界關注「加班費領不到,補休遙遙無期」的疑慮;施克和強調,修法後會明定僱主不能片面要求換補休,否則違法,最高可罰100萬元。另外,立院三讀勞基法時有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補休期限及落實勞動檢查細則,最快3月份會出爐。
施克和強調,這樣「兩頭空」的爭議相當似是而非;如果僱主不同意勞工換補休或補休屆期未休完,僱主就必須要發給加班費,如果未在薪資發放日前發放,那就是違法。而且原本的勞基法就沒明訂補休期限,修法之後,纔會針對補休期限擬定施行細則與行政命令規範,原則上不宜超過1年,勞動部將徵詢各界意見與國外案例後儘快訂定,希望新勞基法3月上路時,相關配套都能到位。
不過,如何詳查勞工是主動向僱主要求換休,而不領加班費?施克和說,如果僱主片面要求就違法,勞工只要提出申訴,勞檢單位一定馬上處理。勞動部也會主動針對運輸業、醫療業,主動規劃專案型勞檢。
另外,對於放寬7休1與輪班間隔適用例外8小時的行業,勞動部將盡快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後公告,盼3月1日與新修訂的勞基法「無縫接軌」一起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