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帶原子筆受訊…法警認「危險物品」沒收 毒販告臺北檢察署侵權勝訴

謝男不滿原子筆被認作「危險物品」遭法警沒收,提告臺北檢察署勝訴。(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男子販毒案入獄服刑,因另案於2019年8月間檢方提訊時,法警怕他逃跑、無視他表明有書寫需求,將他的原子筆沒收,謝男認爲,臺北地方檢察署侵犯憲法保障他的權利,提告求償1元;北院認爲,北檢暫時保管謝男原子筆違法,判謝男勝訴,求償1元部分,則因謝男未舉證有受到何損害,予以駁回。

謝男表示,他並沒有要跑,但北檢法警卻不讓他帶原子筆進候訊室,不僅與其他監所不同,也侵害了憲法保障他的權利。

北檢指出,犯人進候訊室前,法警都會檢查身上有無攜帶危險物品,而近年來各地監所陸續傳出,有受刑人拿原子筆尖端攻擊他人的事件,桃園監獄也提醒謝男之前有逃脫意圖,所以法警暫時保管他的原子筆,是職務上正當且必要的行爲。

法官認爲,近年雖傳出多起受刑人拿原子筆攻擊的事件,但那大都獄友間的糾紛,且即使攻擊公務員,各案也都有不同原因,僅因爲這些案例,就將原子筆視爲「危險物品」,讓謝男不能在受訊時書寫、爲後續訴訟做準備,有違比例原則,且無論桃園監所紀錄管理員證詞中,都沒顯示謝男曾經脫逃,認定法警暫時保管謝男原子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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