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乳聯合漲價挨罰 3業者敗訴
臺北高等法院就鮮乳聯合調漲案判決重點
味全、統一、光泉等乳品業者,涉及對鮮乳聯合漲價,被公平會共處3,000萬元罰鍰,業者不服循行政程序打起官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8)日判決,味全等3家業者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公平會認定味全等3大乳品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爲的禁制規定,分別處味全新臺幣1,200萬元、統一1,000萬元、光泉800萬元的罰鍰。
味全、統一、光泉3家乳品業者,在國內鮮乳供應市場的市場佔有率,根據公平會99年鮮乳市場統計顯示,味全市佔率37.03%、統一29.56%、光泉17.55%合計共逾8成。
100年8月間,因農委會中央畜產會乳價評議委員會,通過生乳收購價格調漲每公斤1.9元,3家業者則在同年10月起調漲建議零售價格,但一致性超額調整,超過反映生乳成本的額度,且品牌競爭性產品,也維持在一致性的價格區。
以1公升裝鮮乳爲例,936ml的味全林鳳營鮮乳由77元調漲到83元、930ml的統一瑞穗鮮乳由76元調整至82元、936ml的光泉乳香世家由76元調整至82元,價格都是調漲6元。
另外,2公升裝的鮮乳,味全調漲12元、光泉與統一則漲了11元。公平會因而認定,味全等業者不僅主力商品的參考建議售價價格一致,且調漲額度也遠超出生乳收購價增加的成本,涉及聯合漲價的禁制行爲。
味全等3家業者雖都否認彼此間有「一致性」調漲價格行爲,卻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說服法官此次的漲價是因味全先漲價,統一及光泉則是跟漲的說法。
法院判決3家業者的訴訟,均應予「駁回」的另一項主要理由是,味全等業者在公平會調查之初,都不能即時提出價格調整的計算方式與資料,以證明他們調漲價格是基於自身決策所爲,而是在被公平會處罰後的訴願及訴訟程序階段,才陸續提出相關計算資料,法院因而判定,這些資料是業者事後「彌縫之作」,無法讓法院採認爲對業者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