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指沒「直接故意」不得判死 法界:排除「間接故意」很可笑

司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憲法法庭昨(20)日針對死刑是否合憲作出宣判。判決提到,如沒直接故意,不得判死刑,即便直接故意,仍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情節最嚴重罪行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間接故意的惡行並不亞於直接故意,大法官把間接故意排除於死刑外,很可笑。

法界人士指出,美國爲保障死刑犯所設計出來的各種程序保障,包括選任陪審員時不附理由的排除權名額增加、禁止訴之主觀合併和客觀合併、量刑時必須調查被告的成長過程,不勝枚舉,但就是沒有把間接故排除。

法界人士表示,各位可以想想看,街頭開槍掃射殺人,街頭放置炸藥引爆,都是間接殺人故意。所以,在廢除死刑之前,把間接故意殺人排除在死刑範圍之外,等於在判司法死刑,讓人民嘲笑司法。

舉例來講,像新北市一名男子湯景華,在騎樓縱火燒車,害死翁姓一家六口,四度被判處死刑,但最高院認爲,嫌犯當下沒打算把人燒死,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依兩公約規定不得判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創下近年殺最多人卻逃死的紀錄。

湯景華於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棄店方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

湯景華懷恨在心,2016年間預謀縱火,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只有表哥一人獲救,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全案歷審從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湯景華犯案手段兇殘,奪走6條無辜人命,犯後未見悔意,4度判處死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2021年7月1日自爲判決,認定湯景華在騎樓放火燒機車時,並未打算要把人燒死,但可預見火會延燒至屋內燒死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屬「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的「須直接故意殺人」纔可判死刑的要件,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此外,法界人士說,他覺得把概括故意、擇一故意擺進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分類中,是非常奇怪的。因爲概括故意和擇一故意的概念處理的是主觀認知「對象」的層次,而不是主觀認知的本質除了知之外,需不需要有欲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