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一再顛覆民意
(圖/本報系資料照)
本次立院職權行使法釋憲爭議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六大部分,重要部分幾乎都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仍以憲法本文作爲依據,完全忽略憲法增修條文之法旨。憲法本文於民國38年制定,總統系由國民大會代表產生;而憲法增修條文於民國80年制定頒佈施行,至94年期間歷經6次修訂,總統由民選採相對多數決產生,總統職權丕變權利結構大幅擴充,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立院行使同意權;據此,歷來行政院長典型成爲總統的幕僚長聽命於總統,行之久遠已成爲憲政慣例,臺灣體制實質上已成爲「總統制」。
本次釋憲顛覆民意,違背憲政體制精神。首先,憲法法庭認爲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且即問即答,認爲總統和立委都是直選產生,各自對人民負責任,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又憲法增修條文雖賦予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限但僅得「被動聽取」。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僅作原則性、抽象性之規範,並無細部補充,因此由法律填補有何不妥?且合於現今政治生態,讓握有權力者對民意負責。
同理,對於立院的職權,如立院委員會設調查小組違憲、人民沒有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民衆可自行斟酌是否出席,立院不得對出席調查程序或聽證會的人民科處罰鍰。
還有,對藐視國會罪認爲是政治責任問題判定違憲;又立院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但人民沒有配合立院義務,立院亦不得對出席調查程序或聽證會的人民科處罰鍰。此讓立院磨刀霍霍蓄銳待發諸多重大爭議弊案,如超思、光電等爲之停擺。
不久前憲法庭前對死刑認不違憲,卻「訴外解釋」做了八項附條件對死刑之限縮解釋;讓臺灣實質上已形同廢死,憲法法庭暗度陳倉,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莫此爲甚。
憲法系人民權利保障書。民衆莫不殷切期判,可以強化國會功能,有效制約監督掌握權力者落實權責相副。然而,憲法法庭持續一再仰息上意,多數大法官政治性格太強,悖於民意及潮流趨勢,本次國會改革法案重要部分都被判定違憲,被譏批爲憲政恥辱。
因此,未來立院應制訂對憲法法庭制約的審理法制,如:禁止「訴外解釋或裁判」(僅就當事人訴之聲明判斷及理由說明),維護權力分立;憲法法庭裁判由「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增加爲三分之二」;重修訂擔任大法官的資格等。看看我們的大法官是否再說三道四,又是一樁違憲?(作者爲鴻林法律事務所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