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街上放炸彈算不算間接故意 免死?

湯景華犯下三重6死縱火案,判無期徒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作出合憲判決,但判決提到,如沒直接故意,不得判死刑,即便直接故意,仍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情節最嚴重罪行規定。法界人士21日表示,間接故意的惡行並不亞於直接故意,大法官把間接故意排除於死刑外,「很可笑」。如果有人在街上放一顆炸彈,造成重大死傷,算不算是間接故意?不得判死嗎?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美國爲保障死刑犯所設計的各種程序保障,包括選任陪審員時不附理由的排除權名額增加、禁止訴之主觀合併和客觀合併、量刑時必須調查被告的成長過程,不勝枚舉,但就是沒有把間接故意排除。

法界人士說,街頭開槍掃射殺人,街頭放置炸藥引爆,都是間接殺人故意。所以,在廢除死刑前,把間接故意殺人排除在死刑範圍之外,等於「在判司法死刑,讓人民嘲笑司法」。

舉例來講,湯景華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店家服務態度不佳,引起老闆的友人翁男不滿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因此懷恨在心,2016年間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全案歷審從一審到更二審,都認定湯景華犯案手段兇殘,奪走6條無辜人命,犯後未見悔意,4度判處死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2021年7月1日自爲判決,認定湯景華在騎樓放火燒機車時,並未打算要把人燒死,但可預見火會延燒至屋內燒死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屬「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的「須直接故意殺人」纔可判死刑的要件,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引發各界批判是爲不判死找理由,罔顧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