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光莉、藍文青「事實上夫妻關係」引結婚爭議 法界這樣看
女藝人夏光莉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向請藍文青索6856萬元,一、二審雖都敗訴,理由卻不同。一審認爲兩人非夫妻,夏光莉無從請求,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兩人爲「事實上夫妻關係」,只是逾請求權時效而敗訴。高院民三庭的見解引發議論,有法官認爲我國採「登記婚」,保障「事實上夫妻關係」會讓人懷疑「還有結婚必要嗎?」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1981年生效,行政院2006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立法院2007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爲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立法院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日 CEDAW 中華民國(臺灣)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其中就提到了「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除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外,並未對同居伴侶提供充分保護,包括在財產分配、贍養費和居住權方面。」法界認爲本件判決很符合 CEDAW 的主張。
但有法官認爲夏光莉案的判決有爭議,雖然國際潮流主張「類夫妻」也要保障,但「法無明文」,還牽涉到婚姻制度,婚姻的要件是「登記」,對外有公示的作用,而「事實上夫妻」實際上就是沒有登記,民法保障婚姻關係,如果不用結婚也可受保障,大家難免會疑惑「何必登記結婚?」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將受質疑。
此外,「事實上夫妻」也會面臨一些實際上的問題,如另一半可否與多人都有「關係」、要不要負忠誠義務?現行的民法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都是保障一夫一妻、相同性別之二人的「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事實上夫妻關係」與婚姻制度顯然有悖,法官認爲或許由最高法院來統一見解纔是最好的方式。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育杉指出,有關「事實上夫妻」的概念已不是第一次出現,有些情侶互動和對外表現和一般夫妻沒有兩樣,法院以此概念來處理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義務,多半是基於特殊情況。但對於「繼承權」,林指應只有肯認酌給遺產;另外,伴侶出軌,也難以被認定配偶權遭侵害而無法求償。
另外也有法官認爲「事實上夫妻」可以享有相關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多半是針對個案來審酌,例如夏光莉、藍文青共同生活了28年、共同打拚事業,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的規定,但若是隻有同居2年,根本不可能如此認定。
藍文青、夏光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