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恐嚇信嗆「依法燒立院」 妻癱瘓、精障女要照顧…法官輕判2月

無業陳情未果,竟寄恐嚇信揚言要把「立院燒成黑炭」,法官依恐嚇公衆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示意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一名江姓男子因不滿向立法院陳情多年的事項未獲解決,竟寄恐嚇信到立法院、行政院總統府機關,揚言要「依法燒立院」,並主張他的行爲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但臺北地院仍依恐嚇公衆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2019年9月25日,江男將他書寫的「再聲請查問案件暨釋明與依法火燒立法院狀」,親自送達或郵寄到立院等各機關,內容記載「依法火燒立法院,自2019年12月17日起用汽油彈猛攻火燒立法院至立法院燒爲黑炭爲止」。檢方認爲這些是加害生命身體財產文字,會讓收件人心生畏懼,甚至危害公安,因此起訴江男。

但江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因立院不辦理他的聲請案,他才依據《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爲,不罰」,及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不罰」,寄送書狀,屬「依法」火燒立法院!

法官經查後認爲,江男行爲除發泄個人心中不滿外,僅徒增無辜多數人的心理恐慌,並無法達到維護個人權益或陳情事項的目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法律主張並不適用。

因此法官審酌江男的犯行動機,並考量他目前無業,仰賴補助款度日,需照顧下半身癱瘓的妻子孫女精神障礙女兒,自己身體狀況也不佳等一切情狀,判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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