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改刑法:調整行賄罪起刑點和刑罰檔次(附新舊條文對比)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其中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爲此,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爲兩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草案規定,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爲,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賄罪新舊對比圖如下
據人民法院報消息,對於此次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說明時表示,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二是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的需要;三是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平等保護,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需要。
據介紹,此次修改還調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的刑罰。人民法院報報道稱,沈春耀介紹,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檔刑罰。
此外,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絢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草案修改在上述三個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爲,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