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7月起實施 機動車排放召回

本報訊記者 藺麗爽)由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二是由於不符合規定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三是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規定》指出,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社會公佈。該條款直接關係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