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發布《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回顧

6月22日消息,文化部今日正式出臺《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

文化部今日舉行《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新聞通氣會,以下爲文字實錄:

圖爲文化部辦公廳巡視員主持人陳向紅

[文化部辦公廳副巡視員、主持人陳向紅]

各位沒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謝各位媒體的朋友們來到文化部,參加《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新聞通氣會。首先,請允許我向各位介紹與會的文化部領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長李雄,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處長劉強,文化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建華,文化部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處長周廣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辦公室副主任鄒端。隨着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遊戲已經成爲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網絡文化業態,網絡遊戲的管理也廣受社會關注的。文化部作爲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於今年6月3日以文化部令的方式發佈了《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絡遊戲進行管理和規範部門規章,下面有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向新聞界的朋友們介紹《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情況

圖爲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 ]

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好!感謝大家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下面我就《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有關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各位做一下介紹。

一、爲什麼要制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網絡遊戲作爲一種新興的娛樂形式,近年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爲領導同志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十分關心、新聞媒體密切關注的焦點。當前,網絡遊戲的問題突出表現在網絡遊戲成迷,網絡遊戲內容以及網絡遊戲用戶權益保障等方面。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於社會文化等深層次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網絡遊戲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本性和網絡遊戲產品的文化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二是網絡遊戲的社會性和未成年人受衆羣體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三是網絡遊戲的快速發展及社會認知的相對滯後的矛盾。另一方面由於社會需求的客觀存在,這些需求包括由現代社會溝通缺失造成的需求,大衆對低廉文化娛樂產品的需求,社會生活壓力宣泄的需求和自我價值的需求。針對這些問題,文化部作爲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在主體准入、內容管理、經營規範、行業自律等市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一年來,文化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內容管理,要求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改進遊戲規則,調整產品結構,提升文化內涵。二是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從行政管理角度規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交易等行爲。三是指導開展網絡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家長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遊戲監管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強化了網絡遊戲企業的社會責任。四是指導首批30多家網頁遊戲成立行業自立聯盟,積極引導行業自律,實現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結合。五是指導上海、北京兩地開展網絡遊戲產品“適齡提示”工程的試點工作。六是聯合教育部、團中央發佈未成年人網絡遊戲的專家意見,引導未成年人玩健康的遊戲,健康地玩遊戲。這些管理措施的實施較好地解決了當前網絡遊戲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單純依靠規範性文件以及制度化措施遠不能滿足網絡遊戲行業管理需求,爲提高立法層次、面對網絡遊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政府部門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管理到位。基於這些情況,文化部啓動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文化部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並依據“開門立法”的要求,廣泛徵求、吸納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中宣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編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部門、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專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幾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長正式簽發《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進行網絡遊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絡遊戲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二、制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遵循的基本原則。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絡遊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緻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絡遊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從事網絡遊戲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衆健康及適度遊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絡遊戲”。上述基本原則,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從事網絡遊戲活動最低要求。只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網絡遊戲市場才能得以規範,網絡遊戲產業才能健康發展。

三、《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概念適用範圍。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範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絡遊戲、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絡遊戲。網絡遊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衆提供遊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爲。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爲依法行政,實現對網絡遊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管理的適用範圍予以明確。將從事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絡遊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明確納入了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爲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四、《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具體的制度安排。《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網絡遊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爲、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共計六章三十九條。《辦法》既在法規層級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針對網絡遊戲市場現階段出現的突出問題細化了管理措施,強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

1.進一步強化網絡遊戲內容管理。網絡遊戲不同於一般的靜態文化產品,其互動性、創造性、參與性使得網絡遊戲呈現出“虛擬社會”的所有特點,影響着用戶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因此,加強內容管理是網絡遊戲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實施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遊戲備案是內容管理的基本制度。2004年,《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4〕14號)明確了文化部實施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遊戲備案管理的程序、要求,並設立了進口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辦法》在延續現行有效做法的同時,明確了網絡遊戲內容審查機構的職責、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的條件、程序、國產網絡遊戲備案的方式和網絡遊戲內容實質性變動時的審查和備案要求。《辦法》還要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建立自審制度,保障網絡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爲的合法性。同時,根據國務院“三定”規定及中央編辦發[2009]35號文件的規定,《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遊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複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以此,避免了網絡遊戲管理中曾經出現的多頭管理、重複審批的現象,明確了網絡遊戲行業管理與出版管理的職責分工。

2.制定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制度規範。經營活動是網絡遊戲監管的重點內容。爲着力解決網絡遊戲管理中的深層次問題,《辦法》對網絡遊戲的研發、推廣、運營、消費、終止等全流程經營活動進行了制度規範,並着重對當前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第一,加強網絡遊戲未成年人保護。鑑於未成年人自制力和甄別力較弱,在網絡遊戲中易引發沉迷,影響學業和身心健康,《辦法》堅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優先保護”原則,明確要求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護措施:一是根據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羣,制定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二是以未成年人爲對象的網絡遊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和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三是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四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第二,規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爲。規範網絡遊戲經營行爲是維護網絡遊戲市場秩序的重要着力點。當前,因技術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的用戶賬號丟失和被盜現象;網絡遊戲市場推廣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行爲;刻意設置欺詐陷阱,誘使用戶投入過多的資金和精力;因終止運營引發的糾紛等問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市場健康發展。爲此,《辦法》針對網絡遊戲推廣、運營、消費、終止等環節的關鍵點,從技術和制度角度入手,做出制度規範:一是推廣和宣傳網絡遊戲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內容;二是不得設置未經網絡遊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遊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三是不得授權無網絡遊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遊戲;四是要求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五是終止運營網絡遊戲,或者網絡遊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並妥善處理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遊戲服務;六是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3.完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及交易管理措施。隨着網絡遊戲的迅速發展,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絡遊戲經營服務之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絡遊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突出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爲缺乏監管及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爲切實解決上述問題,《辦法》在總結現有管理措施的基礎上,對貫穿於各環節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及交易活動予以規範。對於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辦法》要求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爲目的;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180日以上;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註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對於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辦法》要求其不得爲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不得爲未經審查或備案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正確處理違法交易行爲;以及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相關信息180日以上等。第四,加大網絡遊戲用戶權益保護力度。網絡遊戲用戶權益保護始終是網絡遊戲市場的熱點問題,發生在網絡遊戲運營的各個環節。目前,網絡遊戲市場用戶權益糾紛突出表現在部分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推諉舉證責任;部分運營商通過制定格式化協議,將不平等的霸王條款強加給用戶等方面。針對上述問題,《辦法》規定,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規範自身經營活動的基礎上,着力保障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合理解決糾紛,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佈糾紛處理方式,並對經審覈真實的實名註冊用戶負有依法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要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制定的《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且無與其相牴觸的其他條款。

五、文化部下階段的工作安排。《辦法》將於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結合《辦法》的施行,下階段,文化部將重點做好兩項工作。一是着力抓好《辦法》的宣傳工作。《辦法》的各項措施能否取得實效,與《辦法》的宣傳密不可分。爲此,文化部將通過宣傳、培訓和活動等方式,擴大宣傳範圍、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特別是網絡遊戲企業和網絡遊戲用戶廣爲熟知,並貫徹執行。這項工作的開展需要在座各位媒體記者的熱切關注和大力支持。希望大家充分發揮各自的媒體優勢,深入報道,進一步擴大宣傳。二是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下一步,文化部將通過出臺貫徹《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文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人員學習、舉辦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負責人培訓等方式,進一步細化《辦法》相關的管理措施,強化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提升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的法制水平,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文化部將以《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實施爲契機,進一步規範網絡遊戲市場秩序、促進網絡遊戲市場健康發展。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辦法》規定的最低要求,在規範自身經營行爲的基礎上提升產品的文化內涵和服務的質量品質。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辦法》,嚴肅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規經營活動,爲廣大人民羣衆特別是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綠色的網絡文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