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留陳師孟 蔡總統失分寸
本來要約詢法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大多數法官聯署強力反彈及遭司法院長許宗力公開批判後,已於日前請辭。總統府17日迴應指出,總統指示表達慰留、盼陳師孟能做完本屆任期,但也會尊重當事人最後的決定。蔡總統此舉缺乏憲政分寸,也無視公務人員法律之規範。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區域立委自辭職之日生效,並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至於各級議會議員、民代之辭職,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3項規定,於辭職書送達議會時,即行生效。顯示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之辭職,是向人民請辭,即行生效,無須任何人的核準。是以,原系人民間接選舉產生的監委辭職,也應比照民意代表向人民請辭的民主精神,且一旦請辭,即行生效。
尤其蔡總統指示「表達慰留」陳師孟,及「尊重陳師孟最後的決定」,更讓許多法官不滿。蔡英文提名陳師孟後,陳即公開宣示要「辦藍不辦綠」,發言屢屢惹出爭議,更無視監察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力介入的精神,還準備約詢法官,遭質疑侵害司法權。蔡總統識人不明在先,當陳師孟在大選前宣佈選後將約詢法官時,總統也默不作聲。
相隔1個月之後,選後司法院長許宗力纔在14日火力全開,指責設法彈劾法律見解不合己意的法官,就如同海妖歌聲般致命的政治獵巫;明白要求監委應尊重司法獨立。這總算讓陳師孟知難而退,決定辭職。蔡總統卻還要慰留這種不稱職的監委,用意令人費解。
一般文官之辭職,依民國106年增訂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規定,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而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日內爲準駁之決定。逾期未爲決定者,視爲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爲生效日。這種保障文官的辭職權,當然也應適用到政務人員及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纔對。蔡總統「指示表達慰留」監委,插手獨立行使監察職權之監委的辭職事件,將會模糊了憲政應有的職守與分寸。
2014年馬英九提名的監察委員任期將全數在今年7月底屆滿,蔡英文先前補提的11名監察委員任期也會一併到期,包含陳師孟在內。接下來蔡英文將可提名全部的監委以及監察院正副院長,希望連任後的蔡總統在提名時不要再有政治考量,而能依專業及品格提名適格的監委,讓監察院回覆正常的監督功能,莫再成爲社會亂源。(作者爲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