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一杯豆漿吵架離婚 妻代母親簽字當證人被判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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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男子與楊姓女子2009年結婚,2人爲了豆漿一事吵架,各自找其母親簽名作證離婚,並在2016年辦妥離婚登記,蔡男事後反悔提告,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楊女代替她母親簽名作證,且證人也未向蔡男確認是否要離婚,離婚無效,判決婚姻關係存在。

蔡男提告表示,離婚協議書由他與楊女的母親各自擔任證人,但楊母並未向他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因協議離婚因欠缺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法定要件應歸無效,他與楊女的婚姻關仍存在,請求法官判決確認。

楊女說,蔡男工作不穩定又沈迷於賭博,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頓,需依靠她孃家親人接濟,2016年5月7日蔡男因一杯豆漿再度爲難她,她無法繼續忍耐而向蔡男提出離婚請求,2人同意各自尋找一位證人,並於隔天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楊女解釋,當晚母親因不忍她繼續處於此種生活而答應簽字,但她母親向法官表示,當時女兒丈夫爲了豆漿吵架,楊母說如果覺得婚姻不要繼續下去那就籤,然後楊母就叫女兒幫其簽名,也沒有當面或打電話跟蔡男確認離婚的意思

新北地方法院認爲,楊母並未親自見聞蔡男是否確有與楊女離婚之真意,且她又稱其並未在離婚協議書上親自簽名,而是叫楊女幫忙簽名,因證人未親自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也未親自見聞離婚之真意,離婚無效,楊女不服提上訴,高院駁回。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