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國籍作假 也應屬消費欺詐

北青網訊:想找美國老師 卻變俄羅斯人 認爲校方欺詐 起訴雙倍賠償 律師認爲———

事件經過

美國外教變俄羅斯人

今年2月14日,楊先生搜到一家名叫“外教中國”的網站,因爲網站看上去挺正規,楊先生打電話諮詢。接電話的王小姐介紹了網站情況,楊先生請她幫忙找一位外教老師,他要求老師是美國國籍

次日,楊先生便收到外教老師的簡歷,她叫Yanna(亞娜),“國籍”一欄寫明是美國。次日,楊先生見到了接電話的王小姐。在確認外教爲有專業資質的美國籍外教和相關退款條款後,楊先生簽了協議,並刷卡支付了25480元,購買了98課時。

第一次上課很正常,可上第二、三堂課時,楊先生髮現外教並非純正美音。楊先生叫來英語專業畢業好友和Yanna聊天,確認她是俄羅斯人。

楊先生認爲被騙了,要求“外教中國”退還2萬元,對方不同意。3月3日,“外教中國”回覆只能退款13682.2元。楊先生一氣之下將對方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對方雙倍返還自己費用共50960元。

本案今天下午開庭

●律師觀點

“外教中國”存在欺詐

原告代理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項武君律師表示,楊先生爲學英語口語購買被告提供的外教服務,屬於消費行爲,其權益應受“消法”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楊先生作爲消費者,有權要求“外教中國”對其所提供的服務的基本情況、外籍教師的資質狀況等明確說明。

楊先生明確提出要求美籍外教,被告所提供外教簡歷中也明確教師國籍爲美國,這些虛假信息吸引楊先生簽了協議並支付了全款。但此後楊先生卻發現外教爲俄羅斯人,被告的行爲已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按“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楊先生可據此要求退還購買服務所支付的價款,並要求被告雙倍賠償。

記者追蹤

是否故意欺詐有分歧

楊先生說,他是看了《課程確定協議》中的“退費”條款,並確認外教老師是美國國籍後才籤的協議。他還向記者提供了與外教老師的通話錄音,對方承認自己是俄羅斯人,不是美國籍。

“外教中國”負責人歐陽老師表示,楊先生諮詢時只提出外教老師要漂亮,對國籍沒有要求,他們有電話錄音。而且,楊先生是在與外教老師見面後籤的協議。外教老師簡歷中寫的“美國”國籍一事,是工作人員弄錯了。協議是雙方都同意的,不存在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