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VIP客戶3.5億存款 臺新理專判11年半已押3年…高院裁繼續羈押

臺新銀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盜用6名VIP客戶3.5億元存款來彌補投資虧損,並住豪宅、開名車、到酒店尋歡,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10月25日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周11年6月徒刑,沒收未扣案的173萬美元、2億8020萬臺幣。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高院今代開羈押庭,週期盼能交保但希望落空,高院裁定羈押3月。

周勵宏2003年6月起在臺新銀行中和分行任職,先後擔任分行業務、理財專員、營運事業處財務顧問、通路營運事業處資深財務顧問與客戶關係經理等職務,長期爲客戶提供投資理財諮詢、規劃,並受理客戶指示購買特定投資理財型商品或贖回。

周勵宏2008年至2020年長期藉推銷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爲由,要求客戶在空白出款單用印或簽名,以每次約百萬元額度透過網銀轉帳他人帳戶,再匯回自己帳戶。因銀行接獲客戶反映帳戶有約1千萬元不翼而飛,查出周負責的客戶資金都不是本人所提領,先發出「重大偶發事件」警示,並通報金管會查辦。

檢方調查,有6名客戶受害,指周勵宏沒悔意,也沒有設法賠償客戶和銀行的損失,又積極脫產,請求法院判他10年以上徒刑。一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僞造文書罪判他10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後沒收。二審重判周,刑度從10年6月變12年4月徒刑,且沒收金額也增加,判決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時,周勵宏改口承認本案的「客觀事實」,但不認爲該適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更一審審酌周身爲銀行職員,爲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詐得高達2億9585萬餘元及美金173萬元,周在高院審理時終能坦承主要犯行,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返還被害人部分款項,但未能賠償臺新銀行損失,改判11年6月徒刑。

週上訴三審,高院今下午2點10分針對是否繼續羈押開訊問庭,周的律師主張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無勾串證人之虞,且周已經羈押3年多,依更一審刑度來看,只剩2年就可以聲請假釋,若之後被認定犯的是銀行法第125條之2「前段」之罪,刑度會更低,可認周無逃亡動機。律師主張若有疑慮,可以提高保金或採其他替代手段。

合議庭經約半小時評議,仍認爲有羈押必要,裁定今起羈押3月,若期滿最高法院未結案,還可以延長羈押1次(2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今裁定周勵宏羈押3月。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