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同事裙內春光 服飾店攝狼被訴
北檢
臺北市某服飾店鄭姓男店員,去年見蕭姓女同事身裙裝,竟起意偷拍她裙下春光,趁她忙於整理衣物之際,3度將手機放置她行經的路線地上,再用腳將手機鏡頭移置蕭女裙下偷拍,結果因手機開啓補光燈,被蕭女發現提告。臺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罪起訴鄭男。
起訴指出,鄭男原任職於北市中山區某服飾店,趁蕭姓女同事身着裙裝,在服飾店內工作之際,於去年10月10日晚間10時6分、10月11日下午1時37分、4時5分,3度將智慧型手機開啓錄影功能及補光燈後放置地上,鏡頭朝上用腳壓住手機移至蕭女裙底,以此方式無故竊錄蕭女裙內的身體隱私部分,被蕭女察查有異,當場發現並報警,鄭也被服飾店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