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女同事吃麪邊啜泣 已婚公務員摟抱強吻性騷連降2級
已婚的花蓮縣衛生局陳姓稽查員於103年11月間帶女同事「A女」到海邊散心,被控涉嫌多次摟抱、拍肩,並伸手觸及女方胸部欲強吻遭拒後,仍繼續傳簡訊邀約,更以記過懲處爲要脅,公懲會認定陳男性騷擾明確,議決降2級改敘。
陳男被控於去年11月14日(週五)的午休時間,見同單位毒品危害防治中心臨時人員「A女」心情不佳,開車將女方載至人煙罕至的海邊,坐於車內用餐,女方邊吃麪邊啜泣時,陳男趁其不備摟抱女方2次及拍肩,第3次更以雙手觸摸女方胸部後,強壓A女至椅背上使其無法自由移動欲強吻,造成女方不悅及反感而拒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指出,陳男事後不斷電話騷擾,嚴重影響A女辦公情緒,若透露出反感語氣,便以記過懲處爲要脅,讓A女不堪其擾並心生恐懼;女方後來離職並於103年12月1日採書面方式向衛生局申訴陳男性騷擾。
申訴委員會今年2月認定陳男構成性騷擾4次,審酌陳男正值青壯年齡,爲有配偶者,僅與被害人爲普通友人關係,彼此間並無感情交往的情愫存在,竟不知律己自制,毫不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的決定權,輕率放任一己慾念,罔顧對於女性性自主權之尊重,且造成A女身心不可抹滅的傷痛,精神創傷難以弭平,情節重大。
花蓮縣衛生局3月30日召開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決議,認爲陳男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移付懲戒。
陳男在申辯中指出,他與A女間無工作職務隸屬關係,A女時常委託他協助解決工作上的困難而成爲好朋友,他也將A女視爲自己的妹妹,並在能力範圍內盡力給予幫助,因A女於11月14日當天與主管衝突,見A女情緒崩潰,擔心她又萌生輕生意念,於是利用午休期間邀A女買豬腳麪線併到戶外散心,A女同意。
陳男稱,A女到海邊後邊吃麪邊啜泣,談一半A女崩潰大哭,他基於對妹妹的心疼,纔對A女擁抱給予關懷,絕無侵犯意圖與動機,更無觸摸其胸部等行爲出現。事後於志工室仍見A女悶悶不樂,因本身爲基督徒,平時有禱告習慣,因而握住女方的手爲其祝禱,因擔心A女情緒狀況不穩定,於下班後致電表示關心,並傳短訊希望A女能拋開負面想法好好休息,希望能避免憾事發生。
陳男又稱,直到12月A女離職當日並投訴後,他才發現自己的行爲已造成女方困擾與不適,期間他已深切檢討反省,也對女方的傷害深感抱歉,並透過A女的好友、主管,以及自己妻子撥打電話給A女,希望能親自當面道歉,並給予適當賠償,但無功而返。
陳男表示與配偶育有一子,家庭幸福美滿,並積極規劃第二胎,實無侵犯A女之意圖與動機,然而因自己不當的行爲造成女方心理傷害實感抱歉,除了深切檢討反省,也願意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並承擔該有的責罰,請求公懲會從輕處分。
公懲會調查,陳男在海邊有搭肩與擁抱肢體碰觸情事,應認定陳男對A 女搭肩與擁抱肢體碰觸行爲,已構成性騷擾。而且陳男在103年11月17日至11月底之間,上班時間及下班後,不斷當面或以電話,簡訊給A女,持續至夜間10 點以後,雙方在調查小組面談時皆承認有此事。
公懲會提到,A女已關機不接,甚至將陳男手機門號封鎖,顯見陳男並非不知A女主觀感受不佳或有拒絕之意,卻仍罔顧女方意願及主觀感受,仍連續打電話及發送相關性意味、冒犯性、暗示性要求、具有表達個人情慾意念的簡訊,諸如:「晚安」、「希望你有一個快樂的夢」及邀約下午茶相關之問候短訊等,皆影響 A女之工作表現,已造成其心理上極大壓力及不安、痛苦情緒,實已構成性騷擾。
公懲會認爲,陳男跟同仁說,A女對他上下其手並佔他便宜,強行摟抱他云云,已造成使A女感受被冒犯之情境,而有損及A女之人格尊嚴,造成其心靈極大創傷,情節自屬重大,總共有3項事實構成性騷擾,1件符合性騷擾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