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牛樟木殘材 男判7月定讞

紀姓男子發現遭人砍伐的牛樟木,竟與他人搬走價值新臺幣12萬多元的牛樟木殘材最高法院依違反森林法判刑7月。

根據判決書指出,南投縣23歲紀姓男子於民國100年1月間與另外3人(判刑定讞)上山,4人在南投縣信義鄉的國有非屬保安林發現被人砍伐的牛樟木,竟起貪念將牛樟木殘材搬到車上載運下山,再將車輛棄置路邊

巡邏員警發現遭棄置的車輛後,在車上的檳榔渣採集到紀男的DNA,循線查獲。

紀男於法院審理時提出女友幫他拍的照片,辯稱案發時他在家,有不在場證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認爲,其他3名共犯均坦承犯行,也都指認紀男有開車上山,載走竊取的牛樟木殘材,此外,照片日期也有可能透過電腦合成等,不採信紀男辯詞

法院認爲紀男等人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不易,恣意竊取國家重要森林資源,竊得價值12萬多元的森林主產物牛樟木殘材,依違反森林法判處紀男7月徒刑,併科罰金24萬7928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