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又開車撞警二審仍無罪 法官:警未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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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桃園卓姓男子偷車遭員警發現,警方公務車斜停擋在失竊小客車左前方欲加以攔查,但他卻開竊得的小客車衝撞停擋在前方公務車,他遭訴妨害公務;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員警喝令卓男下車到上銬的過程,都未表明爲警察,判他無罪。檢可上訴。

法官認爲,依警員蒐證密錄器錄影影像內容所示,警員用以停擋被告之公務車外觀與一般私家車輛無異,車頂警報器車身亦無標示機關名稱或「公務車」字樣,由該車輛外觀,實難察覺爲警用公務車,且自警員執勤過程未錄得表明爲「警察」的聲音

法官表示,警方沒有鳴警報器鳴,且實習警員雖穿着警察制服,但其下車後,旋即緊靠卓男駕贓車駕駛座的左後方、接近後座位置,適爲車輛B柱所阻擋,以卓男所在的駕駛座位置,在未轉頭朝左後方觀看或以照後鏡查看之情形下,難辨識對方是警察。

高院指出,彭姓實習員警數秒後即退至車尾,改由吳姓員警上前持棍棒敲擊車窗,卓男則雙手抱頭,併爲逃離而駕車衝撞停擋車輛,前後過程未逾10秒,無法認定卓男主觀上有妨害公務或毀損公物的故意,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