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要求勞工銷假 勞部:最遲7天內補休
《勞動基準法》中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給與僱主彈性,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之後,要求勞工在例休、特休假、甚至是國定假日回來上班。勞動部日前函示,強調事後補假原則上是銷假日後立即補休,但是如果經雙方同意,可以在7日內補休。
爲給予僱主在人力調度上彈性,《勞基法》第40條中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也就是例休、國定假日、以及勞工排定的特休假。但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部官員表示,僱主可能會遇到颱風、火災、地震、甚至疫情等突發事件,臨時需要人力來應急,所以需要勞工取消假日回來工作,通常這樣的銷假會形成勞工連續上班。
官員指出,遇到突發事件常會讓勞工費心費力,所以爲了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以規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之後旋即補假休息,但是過去也曾函釋,勞僱雙方可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但這補假至遲應於銷假工作結束後7日內實施。
舉例來說,一間正常週休二日公司在週六發生火警,僱主請部分勞工在週日回來協助清點財物,等於暫停勞工例休假日。僱主要停止勞工假日來因應突發情況,必須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勞工在週日完成清點後,僱主必須要在週一讓勞工補假休息,但若經勞僱協商同意另訂日期,這個補假必須要在下一個週日前補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