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友賣房背信 吳祖望判刑確定
判決指出,吳祖望在民國96年間,替友人處理臺北巿2間房子時,建議友人將房屋均借名登記在吳祖望同母異父的弟弟名下,友人答應後,兩方就簽訂總價新臺幣1180萬元買賣契約。
吳祖望在98年間因需資金週轉,將友人借名記在他弟弟名下的房屋,1戶拿去銀行辦理抵押借款、1戶委託房仲銷售,幸好友人從房屋拍賣網站看到銷售廣告,讓房屋沒被賣出去,並報警提告。
一審法院認定,吳祖望未信守承諾,爲利忘信,擅自將受託登記的房地進行處分,並委託仲介銷售,使友人受損,且沒有返還房子。
法官審酌吳祖望月入50萬元、60萬元,企業經營能力強,經濟狀況優渥,爲本案犯行主謀,卻於訴訟中完全否認犯行,沒有任何悔意,態度極差,動機可惡,依僞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判他10月及1年6月徒刑。
全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1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