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不足 補價差有方法

民法對「特留分」的規定

父母親目前還是可以利用遺囑將身後特定財產指名給特定子女,但要留意特留分問題,如果依遺囑分配的財產價值有落差且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法界專家表示,未取得相當於特留分財產價值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回覆請求權」,請求以現金找補與特留分財產價值的價差。

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家如表示,只要依遺囑所取得的遺產,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可不必補價差。

假設有2位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1棟3,000萬房子和現金500萬元。依父親的遺囑內容,兒子分到房子及現金100萬元,女兒分到現金400萬元,但依照民法女兒可以跟兒子均分父親的遺產,故女兒的應繼分爲遺產的二分之一,可繼承相當於1,750萬元價值的遺產,其特留分則爲應繼分的一半,即女兒至少應取得875萬元,因此,若女兒對遺囑的遺產分配有意見,主張繼承權受侵害,這位兒子應補475萬元給女兒作補償。

承接上一個例子,如果該名父親過世前2年又續絃,但是該名父親的遺囑早在10年前就已立好,父親也沒有再修改遺囑,此時繼母跟兩名子女可以分得多少錢?誰的特留分會被侵害而可主張「繼承回覆請求權」?

林家如指出,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父親跟繼母間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製,而且父親過世時,繼母的婚後財產少於父親,那麼繼母此時除了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跟繼子女共同均分該父親的遺產。

假設該父親遺留的3,000萬房子跟500萬元現金均爲婚後財產,而繼母的婚後財產則有2,500萬元,那麼繼母可以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從該父親的婚後財產分配500萬元,即(3,500萬-2,500萬)/2,再以繼承人身分和繼子女均分價值3,000萬元的遺產。由於該父親的遺囑將3,000萬房子分給兒子,侵害了繼母跟女兒的特留分,兩位的特留分爲應繼分的一半,即500萬,故依遺囑分到房子的兒子,須分別找補各500萬元給主張「繼承回覆請求權」的繼母跟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