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炸彈客 一審重判30年

臺鐵車廂爆炸案主嫌林英昌(左),被判刑30年。(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7月7日臺鐵區間車發生爆炸案,男子林英昌在車廂引爆爆裂物,欲和無辜乘客同歸於盡,造成24名乘客輕重傷,檢方具體求刑30年;臺北地院痛斥他手段惡劣、犯行重大,本應量處無期徒刑,但考量他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昨將他判處有期徒刑滿貫刑度30年,全案可上訴。

車廂引爆 傷24人

林英昌犯後在偵查中全數認罪,但在北院審訊時,他又全部否認犯行,態度反覆;他昨日遭提訊到法院,得知被重判30年後,臉色沉重不發一語,在法警戒護下還押看守所。

判決指出,56歲的林英昌因患扁桃腺癌,脖子打入鋼釘無法轉動,因此領有身障手冊,他因爲求職不順,經濟壓力沉重,與家人不睦而離家出走,以車爲家;林男認爲社會虧欠他,欲藉自戕行爲,向社會抗議 ,並引起注意。

動機惡劣 態度反覆

去年4月初,林男在苗栗大湖買500元的排炮,取出火藥,花200元將撿到的鋼管,請獅潭鄉鐵工廠裁切及鑽孔,到桃園永安漁港組裝炸彈。7月5日,林在南投加油站買汽油,裝在寶特瓶內,再以膠帶密封鋼管制成殺傷力強大的炸彈。

7月7日上午,林以揹包藏放炸彈,自南投霧社搭車至埔里,轉車至臺中火車站,搭臺鐵區間車北上,當晚9點40分,他在板橋火車站改搭開往基隆的區間車,列車將駛入松山火車站前,林在第6節車廂中間,以右手及身體抱住爆裂物,用左手拉開引信引爆。

不願道歉 也未賠償

北院審理後認爲,林在法院審理期間否認犯罪,也沒有向到庭的被害人致歉,賠償任何損失,犯後態度不佳,他的犯罪動機惡劣、手段殘忍,依製造爆裂物罪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殺人未遂罪判刑20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