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持武士刀刺死小舅子...二審仍判15年 理由出爐

陳姓男子平日與林姓小舅不睦,去年11月12日晚間,小舅關閉同住住所2樓電源起口角及肢體衝突,小舅從其房間取出武士刀攻擊陳,扭打過程時刀子掉落地上,陳拾起後順勢朝林左上背部刺入體內,當場不治,二審今駁回上訴,法官認他辯稱無殺人故意不可採且不符自首,仍判15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陳男雖辯稱無殺人「直接故意」,然而以他因被害人平日惡整心生怨懟,案發時被害人又以武士刀相逼,陳男當時應心懷憤懣而萌生殺人犯意;被害人致命傷深達左下肺葉,造成大出血;行兇武士刀刀刃長達30公分,刀刃及刀尖均屬銳利,刀刃部分刺入被害人肺臟,造成穿刺傷深3.5公分,足見陳男下手力道之猛。

且陳男是由後背刺傷被害人,令被害人難以防備抵擋,而胸腔是人體重要部位,以利刃刺入將傷及要害臟器,足以發生致人死亡結果,顯見陳男有殺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陳男辯稱無殺人直接故意並不可採。

合議庭表示,本案是前妻撥打119報案,且陳男於前4次警詢時均否認犯行,並不符合自首規定。同時,原審就量刑部分已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5年,經核原判決採證認事、論斷說明,均無違誤,科刑裁量,也合法妥適,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因而駁回上訴,全案得上訴。

臺南高分院認爲,陳男是由後背刺傷被害人,令被害人難以防備抵擋,而胸腔是人體重要部位,以利刃刺入將傷及要害臟器,顯見陳男有殺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