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棒球國手陰經龍刺死女友 二審仍判15年原因曝

陰經龍去年持刀刺死女友,二審判決今天出爐仍維持原判。(讀者提供/曹婷婷臺南傳真)

臺電員工、前棒球國手陰經龍不滿張姓女友提出分手,去年3月持刀刺死女友,一審判15年,全案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維持一審原判,全案仍可上訴,死者胞弟難掩失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午指出,原判決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明顯輕重失衡、裁量權濫用情形,所量處刑度復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因此駁回上訴。

現年57歲陰經龍與張女同在臺電嘉義區處配電中心工作,已交往多年,張女去年因故提出分手,去年3月17日在配電中心3樓倉庫,雙方談判破局,陰男持預藏水果刀抵住張女頸部,恫稱「要與你同歸於盡」 、「殺死你我再輕生」,張女之後報警提告。

陰男得知張女提告後憤恨不平,3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許前往配電中心3樓辦公室,持預藏水果刀,朝張女左胸、腹部接續刺擊5次,其中1刀深及心臟,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不治。一旁鄭男見狀欲上前阻止,陰即持水果刀朝鄭男揮舞恫稱「如果敢阻止,我連你也殺」,令鄭男心生畏懼。

嘉義地檢署將陰男依傷害罪、殺人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起訴,嘉義地院一審判處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依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判他8月徒刑,此部分可易科罰金;陰及檢方均提起上訴,臺南高分局上午駁回上訴,維持15年原判決,張女胞弟爲此感到不滿,認爲無法達成懲治效果。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下午指出,陰男歷次供述,均就犯案原因、動機、過程得以清楚陳述,且依據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的鑑定結果,陰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減低情形,且原判決就其量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逐一審酌,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明顯輕重失衡、裁量權濫用情形。

同時,檢察官上訴請求就殺人罪部分從重量刑、陰上訴請求就傷害、殺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從輕量刑,原判決量刑時列爲量刑因子詳予審酌,且原判決所量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駁回上訴。此案傷害罪、殺人罪部分,仍可上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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