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草案 科技部:規則下鼓勵創新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太空發展草案科技次長林敏聰指出,對於新興科技發展來說,太空發展法草案非常重要,針對不確定的科技發展方向預先部署法律規範,進行基本面的太空活動風險管理,以及積極面的鼓勵,希望對新興太空科技帶來正面效果

太空發展法草案共有22條條文,分爲宣示發展原則、規範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促進產業發展等四大部分,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還將有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發射載具發射許可辦法草案;發射場域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民間太空載具資料提供補償辦法草案等四個子法要推動。

林敏聰強調,太空活動要符合國際規範,包括五個國際公約等。只要遵守基本規範,就可以積極去做,在遊戲規則下積極嘗試政府也會更積極推動與國家戰略相關的技術發展。

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的太空法規臺灣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之國家,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爲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科技部提出「太空發展法」草案。

日前科技部長吳政忠曾表示,美國積極發展5G、6G通訊的低軌衛星,是未來太空產業的新藍海,臺灣業者必須積極參與。但也有業者質疑,太空發展法草案大部分是針對火箭發射場域進行規範,並對相關行爲設立罰則,對產業的鼓勵並沒有着墨太多。

草案中第十四條明訂,爲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中央應推動: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獎勵措施、協助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等。

林敏聰迴應,太空科技發展快速,目前國際上以低軌衛星爲主流,但是五年後可能有新的發展,因此母法中不宜針對特定技術予以規範。目前草案也已經與立委溝通,讓草案內容更加完備。

太空發展法草案中規定,太空活動指的是,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資源等行爲。

未來還將設置行政法人,專責太空技術等相關研究與推動產業發展,位階也將有所提升,爲科技部直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