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施行細則草案 已排入18日教育部法規會審議

國體法第一階段預報名人數總計17萬4569人。(圖/記者魏立信攝)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國體法從去(106)年5月完成初審之後,隨即邀集學者專家展開國體法施行細則修法作業,自106年5月至11月,共計召開13次諮詢研商會議,並於106年12月12日完成草案預告程序,排入本月18日教育部法規會議審議,並依程序提教育部部務會議討論後,預定1月底對外公佈。

針對預告期間,中華民國舉重協會體操協會、滑輪溜冰協會、鐵人三項運動協會及馬術協會所提施行細則草案第9條但書規定意見,體育署已於106年12月21日正式函覆,表達政策立場,主要重申「有關協會是否採行無記名限制記法乙節,並無強行規定,故修正草案文字強調特定體育團體『得』於其章程中規定,以滿足有此需要之協會實務需求;又既爲『得』規定,則無此需要之協會亦可評估決定採用與否。另爲能實現本次修法意旨,必須在首屆改選達成組織開放目的,讓願意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之民衆享有選舉權,此乃落實體育改革的必要作爲。」

此外,106年12月7日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交換修法意見,取得共識,並於106年12月13日及20日邀集特定體育團體召開2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以完備修法前置程序考量國體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需經一定法制程序,故於完成修正公佈前,已將相關條文訂於「特定體育團體辦理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並於106年10月函文各協會參辦。

▲體育署署長林德福。(圖/記者季相儒攝)

針對外界關心協會選舉方式部分,體育署表示:在國體法修法前,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爲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換言之,該法明定我國人民團體組織辦理理監事選舉時,應以「無記名連記法(即一般稱全額連記法)」爲主,「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爲特例須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才得采用。

因此,「無記名連記法」是目前一般人民團體及特定體育團體,普遍及常態採用的選舉方式。惟爲落實國體法組織開放精神,考量「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較能廣納多元組成,故於國體法施行細則第9條中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得」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選舉,就是爲了讓協會有法源可依循,不必受限於人民團體法規限制,以鼓勵協會朝向更多元的組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