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4員工包庇魚塭竊電百餘萬 獲輕判理由曝光

臺電嘉義區稽查員工收受魚塭業者贈禮,包庇竊電一審被判緩刑。(廖素慧攝)

臺電嘉義區王姓、蔡姓、王姓及戴姓4名稽查人員,接受業者送禮品、招待旅遊,包庇嘉義縣沿海地區部分不肖魚塭業者竊電,致臺電短收100餘萬元電費,法官依背信罪判4人各7月、6月、3月、3月刑期,均緩刑2年,輕判理由是4員已與臺電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並被懲處。

判決書指出,王員、蔡員等4人分別擔任臺電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電費組稽查課用電稽查技術員或相關工作,負責安排稽查路線、執行稽查,王員等人趁職務之便,收受蔡男等5名魚塭 業者的禮金禮品,未將他們的魚塭列入稽查,放任他們長期竊取電力。

蔡姓、江姓、黃姓、張姓(已歿)等5名魚塭業者爲避開稽查魚塭用電,透過蔡男自2012年1月至2016年10月31日王員退休之日止,每年中秋節、農曆過年,送漁貨、水果等年節禮品給王員,王員再分配轉交給其他3員。

2014年底、2015年初,王員請戴員告知魚塭業者,要他們改支付現金,並以紙條記載各個魚塭業者應繳交之金額,戴員轉知魚塭業者,並約業者們協商,將每年應支付的款項統一交給黃男,黃男轉交王員。

王員則將這筆款項作爲稽查課的公基金,購買水果、電熱水瓶給稽查人員,並作爲稽查課聚餐、2016年2、3月間前往花蓮旅遊的經費。

法官審理認爲王員等4人與業者有職務上的不當對價關係,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爲,致臺電公司共計少收100餘萬電費,依背信罪對4員判刑;5名業者涉犯詐欺得利等罪嫌,均緩起訴處分。

此案於2020年8月18日爆發,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陳睿明指揮警方搜索、偵辦,檢方起訴臺電4員與魚塭業者共同涉犯3人以上詐欺得利罪嫌,但法官審理認爲,業者爲規避稽查,而利誘4員,因而改以背信罪判決4員。

法官審酌4員因與魚塭業者有情誼、貪圖私利,分工包庇竊電魚塭業者,4員均與臺電公司調解成立,賠償臺電損失,而王員已退休,另外3員已改調他職,並遭臺電行政懲處,因而對4員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