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獻多還做這件事 南投4連霸議員貪512萬 2審輕判理由曝

吳瑞芳一審被判刑4年6月,因她爲地方貢獻良多並繳回不法所得,二審法官減輕其刑,改判3年10月。(本報資料照)

南投縣4連霸縣議員吳瑞芳,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費512萬多元,南投地院法官今年(112年)3月審結,認定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但審酌她犯後繳回款項,且擔任議員爭取建設對地方有貢獻,因此酌予減刑,判處徒刑4年6月。可上訴。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一審法官判決,吳瑞芳未實際聘僱林姓、羅姓助理,僅以總共2萬1000元聘僱劉姓助理,卻要求3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郵局帳戶存摺等資料,佯其有聘用公費助理,而向議會虛僞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

吳瑞芳坦承未實際聘用林、羅2人,及實際上僅以2萬多元金額聘僱劉姓助理,並向南投縣議會虛僞申報及溢報薪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她以所申報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私下聘用她的丈夫、兒子,還有吳姓、謝姓、余姓等人爲議員助理,藉此否認有詐領補助費的不法所有意圖。

法官依據郵局交易資料、相關人證述及卷內申報補助款等證據資料,認定吳瑞芳所辯私聘助理部分不可採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

法官審酌,吳瑞芳於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全數款項;且擔任議員期間,爲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併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發展、運作貢獻極多,與完全中飽私囊,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的惡性有別,在客觀上應足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4年6月;就繳回之犯罪所得沒收。

二審高院法官認,吳瑞芳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於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考量其在議員任內,成功提案爭取多項公共建設項,爲地方貢獻良多。

吳瑞芳在訴訟期間,積極籌措金錢把不法所得全數繳回,已有積極彌補犯行之態度;如果量處法定最低刑度7年,無從與完全中飽私囊,或拒不繳回貪污所得者之惡行作出區別; 法官今天(19日)依刑法第59條規定,其犯後態度顯憫恕,予以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