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512萬 法官舉高虹安當對照判緩刑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被控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審酌她犯後繳回不法所得,議員任內貢獻地方,酌予減刑,依貪污罪判4年6月;二審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臺中高分院更一審31日宣判,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被控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審酌她犯後繳回款項,議員任內貢獻地方,酌予減刑,依貪污罪判4年6月;二審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臺中高分院更一審31日宣判,合議庭以吳在偵查中自白、一審繳回犯罪所得,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顏寬恆案不同,此外,吳中風需專人照顧,符合減刑條件,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仍可上訴。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 2010年至2022年期間的第17屆至19屆議員任內,僅以2萬1000元聘僱劉姓助理,要求劉及2名人頭林、羅等3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郵局帳戶存摺等,佯聘公費助理向議會虛僞申請補助費,共詐領512萬多元。
吳坦承向南投縣議會虛僞申報及溢報薪資,但她以所申報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私下聘用她的丈夫、兒子,還有吳、謝及餘等人爲助理,否認不法所有意圖。
南投地院審酌她犯後繳回款項,且擔任議員爭取建設對地方有貢獻,酌予減刑,判刑4年6月;二審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
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合議庭指出,此案與高虹安、顏寬恆案詐領助理費不同,吳在偵查中即自白,原審繳回犯罪所得,且她已中風需要專人照顧,酌予減刑,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