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死2人輕判6月免囚 判決理由曝光

前年黃姓男子駕駛貨運曳引車在臺南撞死2人,最高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本報資料照)

前年黃姓男子駕駛貨運曳引車在臺南市,撞到停在路肩的工程車,致車上2人全身燒燙傷並大腦及內臟外露而當場死亡;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考量黃男自首坦承犯行,且積極與死者家屬商談調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黃男在2020年12月17日下午2點開着拖車沿臺南市北門區臺61線公路南向車道行駛,行經一處外側車道時,卻車身往右偏移,剛好2名被害人搭乘工程車至該處路肩,下車就排水工程進行驗收,因閃避不及而遭黃男強所駕駛車輛撞擊死亡。

一審及二審考量黃男在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爲肇事人,嗣並接受裁判之事實,且他事後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商談調解,並與其一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犯後態度難謂不佳,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檢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