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校長遴選案 法律學院學生會籲教育部應依法行政

臺大遴選委員會上週發表臺大校長遴選聲明,對此,法律學院學生會呼籲教育部,應依法行政。(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臺大遴選委員會上週(2日)發表臺大校長遴選聲明,對此臺大法律系學生會今(6日)也在臉書上公開表示,臺大遴委會2日的聲明與舊聲明無大差別,但教育部已對該癥結發函,要求臺大補正瑕疵重啓遴選,呼籲教育部若要覈准臺大校長,應提出更有力理由以及法律論述,去解釋變動其中的區別,否則應貫徹並依法行政。

法律學法律系學生會認爲,回顧校長遴選事件,1月5日結果公告後,陸續有許多程序實體瑕疵曝光,無論是利益迴避、赴中兼職未符程序等,但臺大面對遴選爭議,在3月24日校務會議中,自己放棄程序監督職權自治功能,5月24日臨時校務會議,則無事前的法律分析、會議也沒審慎考量法律評估,最後拒絕重啓遴選。

學生會點出,雖有人認爲教育部應儘速發聘臺大校長,一是爲了時效、二是爲了大學自治,但臺大最初忽視爭議才導致行政停滯,但法律癥結仍在,現在若在法治及正當法律程序中讓步,並非好的做法。

學生會爲這次的事件也開啓線上表單,供大家表達自己的想法,並呼籲,臺大應依教育部之行政處分,重啓校長遴選,也呼籲教育部應遵循過去的法律堅持,抑或是提出能夠說服衆人的法律意見評析,教育部長葉俊榮作爲臺大法律系教授,應就此次事件做出法律相關的完整決議過程與解釋,並重視在程序上應採取公共討論而非私下協商

法律學院學生會聲明全文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於107年8月2日發出聲明,再度認定選出管中閔爲臺大校長的遴選過程「無明顯重大瑕疵、適法有據」,呼籲新上任的葉俊榮部長儘速依法聘任管中閔。然而,遴選委員會未經開會就發佈聲明,且此次之聲明與上次的舊聲明,無太大區別,教育部於上次發函應重啓遴選補正瑕疵,敦促遴委會應處理校長遴選事宜,換言之,若這次覈准,勢必得提出更有力的理由以及法律論述,去解釋變動其中的區別,否則應該貫徹之前的要求,主張臺大應依法行政。

回顧校長遴選事件,今年1月5日遴選結果公告,後來陸續有許多程序與實體瑕疵曝光,無論是利益迴避、赴中兼職未符程序,臺大在今年3月24日的校務會議中,自己放棄了對遴選委員會的程序監督與職權自治功能,選擇擱置所有的爭議議案,在5月12日的臨時校務會議中,則是堅持相同發言時間的三分鐘原則,卻未在事前做法律分析,亦未在會議當中,審慎將法律評估納入考量,最終通過了「教育部應依大學法儘速發聘,必要時臺大尋求行政救濟」的提案,拒絕重啓遴選,遴選委員會違法不開會。

在應儘快發聘與重啓遴選間,很多人之所以認爲教育部應儘快發聘,有兩個原因,一是基於時效性因素,希望能儘快選出校長,處理衆多行政及對外事項,二是因爲認定教育部干涉大學自治,而臺大應捍衛此自由性,然而,在第一個討論中,若臺大一開始就選擇正視爭議重啓遴選,便不會導致行政事項停滯拖延,且若此次爲了效率及決策權妥協,將是對於法治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讓步,長期以來並不是一個好的做法,在第二個討論中,大法官會議第五六三號釋字中就指出,憲法所保障之「大學自治」,範疇包括教學、研究等學術自由,校園行政事項及人事決定,是不是大學自治的核心保障範圍,本身有待商榷,且憲法第一六二條給予國家監督公私立教育機關之權責本會認爲,教育部應有權做成聘任與否的權限

在此,法律學院學生會呼籲,臺大應依教育部之行政處分,重啓校長遴選,也呼籲教育部應遵循過去的法律堅持,抑或是提出能夠說服衆人的法律意見及評析,葉俊榮部長作爲臺大法律系畢業之教授,應就此次事件做出法律相關的完整決議過程與解釋,並重視在程序上應採取公共討論而非私下協商的精神,更長遠的則是,法治原則在遴選程序下應如何貫徹,意即在未來之校長遴選、院長遴選中,資格覈對方面及利益迴避的規範應如何建立,學生在遴選過程中的參與權利應該如何被保障,尊重學生主體性。

學生的表態,固然在實質效益上,可能無法真正影響最終任何官方或校內的決策,甚至在代表性上,也很難說哪個羣體能真正代表臺大學生整體意志,法學院學生會作爲代議民主的其中一環,本會的決定不能直接代表所有選區選民的意見,但在象徵性上,當然是想盡量讓蒐集意見的多元性建立,畢竟無論是隻有會長,或是系學會幹部可能都無法完全代表,可是也不可能每次都開表單集結大家意見,甚至某些權利及法律觀點也不可能以多數決作爲決策,因此個人在這件事的表達上,我認定此事涉及校務會議代表,是選民選出代議士後讓他能自主判斷的範圍,也因此我以法學院學生會爲聲明單位,但同時我希望能有自己信任的團隊以及從同屆學長姐不同的法律論述中,充實我的想法,因此開放此表單。

另外,法律系近日最常被攻擊的點即是:在學生會、院學生會選舉與管中閔選舉的事情上雙重標準,針對此點,法學院學生會的立場,是認爲兩者爭點可能不太一致而不能直接類比,對於延長投票的是否違法的判斷,有法院判決法律保留的部分,另一個差別,則是在於有公法上權利之人是否出來救濟, 這次十合一選舉中,除文學院電資學院外,其餘適格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或自行選擇撤告,而在校長遴選案中,權利人有出來爭取,這是兩者的差別。以共同點而言,法學院學生會的立場,是一概反對有瑕疵的選舉,但影響程度、損益,仍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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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學生會 會長 黃修閔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