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修「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教長:大學自主
▲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避免將來出現遴選僵局。(圖/記者屠惠剛攝)
教育部23日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其中,第六條提到,爲避免新任校長遴選時程延宕影響校務運行,基於尊重學校自主,賦予學校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避免將來出現遴選僵局。對此,教育部長潘文忠指出,這樣是尊重大學自主。
潘文忠今(30日)受訪時提到,去年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發生了一些情況,教育部希望能聽取各界意見,針對衍生出的問題,提出因應措施。潘文忠說,修正草案有兩大重點,一是希望能校長遴選能朝專業發展,可組專案小組協助釐清資格、法規、人事等爭議,同時讓遴選過程更加資訊透明,也能更明確規範利益迴避等問題。
▲爲避免新任校長遴選時程延宕影響校務運行,未來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圖/記者季相儒攝)
第二個重點,潘文忠說明,校長遴選爭議往往來自校內的問題,在迴歸大學自主的前提下,如有爭執無法解決,已影響到校務發展及學生受教權,必要時可提到校務會議,並由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畢竟遴委會是依校務會議的程序組成,由校務會議決定是否解散遴委會,是尊重大學自主。
此外,這次修法限定單一學校的校長遴選委員只能連任一次。潘文忠指出,是希望不要由單一、少數人長期擔任遴委,讓更多社會賢達也有機會爲大學服務,依目前多數國立大學校長每任四年、可連任一次,連續當過兩任不同校長的遴委,等於至少經歷十六年,已不算短;至於受社會普遍肯認的人,則可在不同學校服務,並不設限。
這次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除了校務會議能減散遴選委員外,也限制了遴委任期,同一委員只能擔任同一學校遴委,以連任一次爲限;以及明定校長候選人資訊揭露事項,例如學經歷、3年內兼職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