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資收場失火 公所求償綠能公司243萬元敗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太保市公所資收場火警求償敗訴。(廖素慧攝)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資源回收倉庫2022年6月間失火,損失逾243萬元,縣府及縣消防局火調鑑定認爲火災原因與公所旁邊某家綠能公司的太陽光電設備有關,公所向綠能公司提訴求償,但遭嘉義地院判決敗訴,理由是鑑定結果推論是「不排除」是光電設施致災,但並非確定是致災原因。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太保市資收場於2022年6月18日晚上8點53分許發生火警,損失243萬6457元,經火災調查鑑定認爲起火點在「資收場塑膠置放區上方屋頂」,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電氣因素」。
太保市公所認爲資收場上面屋頂自2017年由昕瑞能源公司租用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歸責於該公司疏於維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而引發火災,因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該公司辯稱,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嘉義縣政府火災鑑定會意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意見,皆無法證明火災事故確實是光電設備所引起,還有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黃姓助理教授的火災事故鑑定報告認定火災事故並非該公司光電設備所引發。
法官審理,消防局、嘉義縣府的鑑定報告雖然認爲「起火原因無法排除屋頂上方光電板電器系統熱源引燃可燃物後擴大延燒」,但所謂「不排除」引燃因素,只是一種可能性,無法判斷機率有多高。
法官認爲,火災原因調查多用「排除法」,目的是尋找較可能的起火原因,而不論其可能性是否達到「相當的概然率」,此與應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必須證明火災是源自於「屋頂上方光電板電器系統熱源引燃可燃物後擴大延燒」,還難以逕行認定就是起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