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資助妻子赴美讀書 離婚後求償60萬敗訴

莊男與江女離婚後,提告請求返還交往、婚姻期間支出共60萬元,臺北地院認爲舉證不足,判莊男敗訴。(黃捷攝)

莊姓男子與江姓女子交往3年多結婚,婚姻僅維持2個月就告吹,莊男不甘交往期間替江女出學費、生活費等,離婚後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60萬元。臺北地院認爲莊男基於情感因素贈與,提不出贈與無效、撤銷贈與等證據,判他敗訴,可上訴。

莊男主張,他與江女自2014年8月起交往,2018年1月10日登記結婚,同年3月23日離婚,交往及婚姻期間,替江女支出學費、生活費、機票等共131萬餘元,兩人後來討論清償還款,江女同意給付55萬元,此部分他請求50萬元;他另代墊江女赴美國讀書的學費10萬元,共請求返還60萬元。

江女抗辯,莊男主張的金額,是雙方交往或婚姻存續期間基於情感因素支出,雙方並無借貸合意或有其他不當得利。

莊男提出對話紀錄:「妳真的就是在這邊花了這麼多,那妳現在不認帳嗎?」江女曾回覆「不能五十嗎」、「五十啦~殺價」,試圖證明他曾向江女討錢。江女開庭時否認,辯稱是因莊男屢屢要她還錢,她不堪其擾只好回覆,內容僅是討價還價,未達成協議。

法官認爲,江女在對話中多以「嗯」、「對阿」等詞迴應,未明確承認借款意思,綜觀所有內容,足認莊男給錢時確實是基於情感,並不存在借貸關係,而是分手談判時,纔要江女還錢,雙方尚未對支付60萬元達成合意。

判決理由指出,基於情感因素上的支出,在法律上即可視爲贈與,或是家庭生活費用、情侶交往期間共同支出,莊男提告請求江女還錢,卻未就贈與無效、經合法撤銷證等無法律上原因要件盡舉證責任,因此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