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廣告不實」等於「詐欺」?
▲社會矚目的味全調和油案,智財法院最後以包裝標示不實的詐欺罪判處魏應充等人有期徒刑。(圖/視覺中國CFP)
歷經3個多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分組會議已於今年6月3日全部召開完畢,共做出上百項決議,並預計在8月12日召開總結會議,可惜民衆最關心、最有感的食安議題,一直未被列入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之際,受社會矚目的味全調合油案,已於2017年4月27日由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定讞。智財法院認定,本案所涉的「98配方調合油」,其外包裝上印有橄欖、葡萄等圖樣,會讓消費大衆認爲其中含有相當比例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但事實上,其內該兩種油品的成分僅有1%,顯然不符合相當的比例,故以觸犯刑法虛僞標記罪及詐欺取財兩罪,競合從一重詐欺罪判處前味全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四位被告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各界對於判決結果,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般社會大衆普遍認爲有罪判決結果大快人心,一來可以打擊黑心廠商,二來有助於臺灣食安環境及消費市場秩序的建立,且有學者肯定對消費者的財產、健康及食品自主選擇權的保障具有正向作用。然而,也有部分律師、學者持保留態度,認爲「標示不實」與「詐欺」的界線認定仍有爭議;所謂「標示不實」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施用詐術」,致讓人「陷於錯誤」而爲財物的交付,值得加以推敲討論。
以這次的味全「98配方調合油」案爲例,臺北地院判決指出,味全公司因爲棕櫚油價格降低,爲減少成本銷售,所以在調合油98專案中,將味全一系列調合油的棕櫚油含量提高到約98%。即使如此,味全公司仍然在調合油的外包裝上寫着「添加橄欖精華」、「獨家技術結合進口頂級葡萄籽油調理優點」等標語,強調內容的橄欖油和葡萄籽油調合成分,又在包裝正面使用橄欖、葡萄等圖樣,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爲味全調合油當中,有相當大比例的橄欖油和葡萄籽油等高價油品,顯然外包裝及廣告標示均有不實,自應負詐欺刑責。
▲接連爆發食安問題後,立院火速修法,多起重大案件也在審理中,但食安方面的司法改革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圖/視覺中國CFP)
二審法官亦採相同見解,認爲「98配方調合油」外包裝上宣稱品質內容,已經違反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所訂《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且以上述之「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相互搭配,明顯即誘使消費者誤以爲味全調合油內之「橄欖油」、「葡萄籽油」具有相當的比例,事實上,無從認知其所購買的成分比例僅佔1%,而低價的棕櫚油成分比例卻高達96.78%至97.86%,明顯有不法所有意圖。
味全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原則》並沒有要求比例達到50%以上的油種,就必須在品名中標示。何況,其外包裝設計,是出於行銷目的,既未違法,前此也從未因廣告不實而被主管機關處罰過。若然,在這個案子裡出現了同樣的油品標示規範,行政機關認定包裝標示合法,但一、二審法院都認爲標示不實,此項歧異的認定,未來恐讓食品業者陷入行政合法,刑事卻可能不法的風險之中,變相打擊臺灣食品業。
本案雖在智財法院二審就定讞了,但臺灣司法與食安的問題並未落幕,筆者認爲除行政機關應該有所主動作爲,包括在「廣告」與「詐欺」之間積極制定明確的準則外,且關於「詐術行爲」之成立,目前司法判定標準甚爲浮動,並未有類型化、細緻化的標準,亦尚待實務界以累積案例的方式建構出完整的認定體系,如此才能讓食品業者理解何謂符合標準的規範,以免無所適從。
最後,味全油品相關案件(主要包含彰化地檢偵辦並起訴的頂新越南油品案、臺北地檢偵辦起訴的味全油品案,以及屏東地檢偵辦起訴的頂新大統油案)分散在各級法院審理,這些案件都有相似或相關之處,未來各級法院若做出不同判決,是否會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隨着本案在智財法院二審定讞,此一潛在問題恐怕也會慢慢浮現,除了將耗費衆多司法資源外,若判決相互矛盾時,不僅涉案被告可能會深感不公,社會大衆又會用怎樣的眼光來看待國家的檢察體制和法院體制如何有效運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權?這部份也是有待司法改革要認真去思考、檢討的。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